為什麼揭發強暴犯身分的駭客會比強暴犯被關更久?

揭發強暴犯身分的駭客:德瑞克‧羅斯塔特(Deric Lostutter)。 

  2012年美國俄亥俄州東部斯托本維爾的一所高中,發生了美式足球校隊球員在派對上集體性侵同校的未成年少女事件,嫌犯甚至將過程中拍攝的圖片和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上。而一名駭客透過入侵學校電腦主機,找出了嫌犯的作案證據和真實身分,並在網路上公布其個人資料。

 

  這名駭客協助揭發嫌犯身分並使他們被法律定罪,強暴少女的兩名嫌犯瑞奇蒙(Ma'lik Richmond)和梅斯(Trent Mays)分別被判處一年和兩年的有期徒刑,現在都已刑滿獲釋。但29歲的駭客德瑞克‧羅斯塔特(Deric Lostutter)就沒那麼幸運了,他目前正面臨比強暴犯還嚴重的十六年有期徒刑,而這都歸因於美國過時的網路安全法。

 

  是什麼樣的法令讓揭開強暴犯身分的駭客,面臨比強暴犯還嚴重八倍的刑期呢?羅斯塔特的律師托爾‧艾克蘭(Tor Ekeland)說出了答案:美國政府在1986年針對電腦犯罪所訂定惡名昭彰的法條:《電腦詐欺及濫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CFAA)。

 

羅斯塔特(左)與律師艾克蘭(右)。此案將在2016年11月8日開庭審判。

 

  多年來,紐約律師艾克蘭不但致力為網路和電腦案件辯護,還是法律界倡議改革《電腦詐欺及濫用法》的領導人物。該法明定人們禁止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存取他人電腦或是銷毀資料。但現在和雷根政府時期的網路環境相比已經有許多變化,而法條裡含糊的「未經授權存取」定義,卻已經幾乎變成司法單位自由解讀的司法工具。

 

  艾克蘭在訪問中說:「很多人在社群或交友網站都會謊報真實年齡,而人們也常態性地違反服務協議條款。」這種情況就像如果有一天你被判定觸犯了服務協議條款中的未授權存取規章,那麼你將可能被司法單位認定為犯下聯邦重罪並負有潛在責任。

 

  「這賦予檢察機關一個過度強大的司法工具,經常用來懲罰那些實際上沒有做出什麼嚴重行為的人,他們做的相當於在建築物上隨意噴漆而已。」艾克蘭說道。

 

 

  居住在肯塔基州的羅斯塔特,同時也是駭客組織「匿名者」(Anonymous)的成員,他被檢察機關指控鼓勵另一名匿名者成員諾亞‧麥修(Noah McHugh)共同駭進斯托本維爾當地的足球粉絲網站「RollRedRoll.com」,他們在網站上發現能辨識和確認強暴犯身份的個人資料後將其公佈,而校方原本還意圖將性侵案件壓下來。後來,麥修對駭進網站一事認罪,而羅斯塔特則堅不認罪。

 

  律師艾克蘭在訪談中反問說:「此案中,如果這些指控都是真的,那麼這些行為又造成了怎樣的實際危害?司法單位聲稱這個行為是某種誹謗或侵犯隱私權?那提起民事訴訟不就結了,為何還用會坐牢的刑事案偵辦?還比照重罪處理?而且還是在揭發強暴犯身份的狀況下?我認為司法單位做得有點超過,特別是強暴犯本身才被判刑兩年而已。」

 

涉嫌強暴同校未成年少女的兩名主嫌:梅斯(左)和瑞奇蒙(右)。他們分別被判處兩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現在都已刑滿獲釋。

 

  主嫌之一的梅斯被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一年,是由於他將未成年受害者的照片和影片散播到網路上,使之成為未成年色情檔案。艾克蘭針對這點提到,在美國製作和散布未成年色情檔案是很嚴重的罪行,但梅斯的刑期卻比散布未成年色情檔案的最低量刑還來得少,很顯然聯邦調查局並沒有執著於這項指控。「我對檢察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感到非常疑惑。」艾克蘭說。

 

  那為什麼美國政府仍堅持對駭客祭出重罪呢?艾克蘭認為這是一種政治反應,其中某部分的動機是為了製造恐懼。「匿名者做的任何事情都讓美國政府感到害怕,而美國政府正試圖用保護公眾的藉口來控制網路,好讓民眾能遠離『匿名恐怖份子』的攻擊。」艾克蘭指出,美國政府正在製造一場「數位戰爭」,簡單說就是爭奪網路資訊的控制權。

 

  此外,艾克蘭也還提到目前有上百間公司因違反《電腦詐欺及濫用法》而面臨民事訴訟案件,但這些公司永遠不會遭受刑事訴訟的迫害。「我認為這體現了某種價值觀,我們似乎更傾向讓企業免受刑事責任,即便他們做的事情遠比任何個人犯所做的還更為惡劣。」

 

  「你不需要用懲罰自己的方式,來獲得更安全的網路環境。我認為這是非常愚蠢的想法。」艾克蘭總結說。

 

 

 

圖片出處

MicJoey de VillaRolling 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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