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大到無法存在的神:蓋瑞・葛汀之《哲學能做什麼?》

 

如果你用英文搜尋哲學大師蓋瑞・葛汀的圖片,首先出現的會是他被憤怒的有神論者修圖成惡魔的樣子。這是生活在網路時代做一個有份量的哲學家不可避免的連帶傷害。

 

如果神是終極至善的存在,人類會發生什麼事,在英國作家亞瑟·克拉克的《童年終結》裡就寫明了。

 

文|蓋瑞・葛汀(Gary Gutting)
譯|吳妍儀

 

神的簡單性與必然性

 

  簡單性是個特別困難的障礙,就連傳統有神論者都曾經為之卻步。舉例來說,普蘭亭加以實體(substance)及其屬性(property)之間的哲學區別為基礎,提出了一個強而有力的批評。一個實體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東西,例如一顆棒球;它的屬性就是棒球所具備、無法脫離棒球而自存的各種性質,像是其顏色與渾圓性。普蘭亭加論證表示,如果神缺乏所有的複雜性,祂的各個屬性就沒有任何區別了:祂的善性、力量、知識等全都是完全一樣的。所以,神只有一個屬性,就讓我們稱之為「超級性」吧。

 

  這就夠難理解了,但還有更糟的情況。我們甚至不能說「神有超級性」,因為這蘊含著神(具有超級性的這個人格)及超級性屬性之間有區別。若要完全簡單,神就必須與祂的超級性同一(identical)。但那就表示神只是一種屬性。這又不合理,因為一個屬性(想想一朵玫瑰的紅,或者水的冰涼)不是可以獨立自存的具體東西,如果它可以,它就會是個實體了。就像我們已經看到的,一個屬性只是以其他物體的一個面向而存在;它倚賴擁有這個屬性的東西。不過,我們先前也已經看到,神不仰賴任何其他物體。所以,說「神是一種屬性」,是不合理的。

 

  同時,也要注意簡單性蘊含了不變性。如果一樣東西可以改變,我們必須分辨它的實際(actuality,現在是什麼樣子)與潛能(potentiality,可能變成什麼樣子),這就表示那不是完全簡單的。不過,既然不變的神對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任何事,都無動於衷,即面對這些事都不會改變,那祂怎麼可能愛我們?一個不變的神怎麼能夠導致事情在一個不斷變遷的世界裡發生,這也很令人費解。

 

  因為這些理由,很難看出神怎麼可能是簡單的。至於必然存在的觀念,就稍微好處理一點。在我們想到數學時,這似乎很合理。三比二大是必然為真的,不過,如果沒有數字這種東西,就不可能是真的。所以,二和三不是必然存在的嗎?自從柏拉圖首度提出這個看法之後,這個立場已經吸引了許多哲學家(還有數學家),雖然這個觀點仍然備受爭議,但至少看起來像是我們可以設法論證的事情。不過,像數字這樣的抽象存在物是一回事;一個人格—神應該是—又是另一回事。我們能不能合理解釋一個必然存在的人格(就算是一個有神性的人格),並不清楚。

 

  所以,道金斯的論證並沒有確立無神論,不過確實逼迫有反省能力的信徒趨向一個精緻複雜的形上學概念神。這樣的概念可能無法理解,而且無論如何,很難跟聖經與宗教經驗中的人格神彼此調和。

 

耶穌會怎麼做?你不會知道

 

  烏娜.克羅(Una Kroll)是第一批英國國教女性牧師之一,為了辯護在英國國教教會裡按立女性主教的提議,論證表示這個提議會「成為一種範例,顯示出我們如何有可能在一個儘管有深刻歧異,還是以相互親愛尊重為基礎的社群裡生活」。她接著藉這句話一錘定音:「我相信,這是神要我們學習去做的事。」

 

  在我們看來,神很有可能要我們學習活在奠基於愛與尊重,但彼此有深刻歧異的社群裡,只是這不會超越神看似會想拯救無辜兒童免於罹癌死亡的程度。一旦這個訴求被用在神與我們之間的知識鴻溝時,我們就不能從我們認為神會想怎麼做,推論到祂確實想這樣。

 

  同樣地,我們應該在做艱困決定時自問「耶穌會怎麼做」的常見建議,也不是真正的指引。如果像傳統神學所說的,耶穌是神,那麼唯一的答案可能是:「耶穌會做一個全知之神會做的事;而我們既然無知,就不知道那可能是什麼事。

 

為了改革教會,許多前瞻的神職人員提出對於神的本意的猜測。圖為烏娜.克羅。

 

  對於有神論者來說,應付惡之問題的同時,還要處理另一個雪上加霜的壓力。偉大的有神論宗教回應的是人類深刻的願望,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在一個危險世界的終極安全願望(就像基督徒說的「得救」)。這並不是說,除了這個願望以外,宗教裡就什麼都沒有了,只是說少了這個願望的世界觀,不會讓人感覺到宗教上的滿足。我們的救贖可能仰賴我們的自由選擇(舉例來說,接受神的恩典),而如果做了正確的選擇,救贖就會得到保證。

 

  所以,神必定是這種救贖的可靠來源。在完全致力於讓我們得到救贖這方面(前提是,我們出於自由意志提供所需的任何協力合作),祂必然是善的;而且在確保沒有外部因素(在祂與我們的意志控制之外的因素)會干擾我們的救贖這方面,祂必然是強而有力的。這些是我們所謂神的概念的「宗教妥適條件」(conditions of religious adequacy)。

 

  乍看之下,神身為全能、全知與全善者的傳統定義,似乎符合這些條件,但並非如此。首先,「所有屬性」並不必然保證我們的救贖。神可能完全致力於拯救我們,就算祂缺乏對其他存在物的恰當道德態度。同樣地,祂可能沒有力量可凌駕與人類救贖無關的其他影響力。

 

  更重要的是,傳統神聖屬性並不足以保證我們的救贖。一個全能的存在,會有能耐做必要的一切來拯救我們。不過我會論證,神的全知會對我們的救贖造成障礙。

 

  「一個全善又全能的神,怎麼可能容許我們這個世界上的邪惡?」唯一可用的答案是,這樣的神可能有超越我們理解的知識。如同休謨的見解,惡之問題只有靠著訴諸我們的無知來化解。

 

  特別是有神論者必須承認,一個全善的存在物,就算具備了最高程度的力量,可能都必須為了宇宙整體的善,而容許相當多的局部性邪惡。但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人類本身是否可能成為這種必然性的犧牲品。舉例來說,我們不知道是否有、或者將會有某個其他更先進的物種,而神為了他們,會容許我們被消滅或承受無盡的苦難。

 

  當然,一個全善的神會做任何可能做的事,把施加在我們身上的惡降到最低程度,但我們沒有辦法知道這個最低程度看起來是如何。某些人曾經提出這個看法:當神容許苦難,到最後必定是為了受苦者的利益。可是,我們有什麼根據可以認為全知的神就是這樣看事情呢?惡之問題最受歡迎的回應—自由意志辯護—強調道德主體的自由可能是一項極大的善,值得讓神忍受可怕的惡行。作惡與從後果中學習,可能是「塑造靈魂」(soul-making),導致我們達成更高的道德完美性的根本部分。奧古斯丁如果沒有年輕時的罪孽,可能變成一個聖人嗎?同樣地,我們也沒辦法知道,對於一個超級物種的靈魂塑造來說,「毀滅我們的快樂」會不會是不可避免的一步,而這個超級物種的最終成就,會讓神能夠接受我們的終極損失。

 

  我的結論是,考慮到回應惡之問題的標準方式,就算知道有個全善全能的神,並不保證實現我們將會被拯救的願望。因為可能會有更高的目標,而讓一個善意的神犧牲掉我們。

 

  所以,雖然惡之問題並沒有造就出無神論的有效論證,卻需要有神論者拒絕把神與人類置於同一個道德水平的神性概念。就像反駁道金斯的複雜性論證時,需要把神想成在形上學層次上極端不同於人類;所以要消解惡之問題的殺傷力,需要把神想成在倫理學層次上極端不同於人類。這些差異可能引導我們提出這個疑問:我們的信仰能否保證它所承諾的終極安全感?

 

有哪種說法支持信仰?

 

  就算對哲學家而言,宗教的首要吸引力在於其生活方式。他們覺得上教堂、遵循道德規範、讀聖經等,很令人滿足。有神論論證在哲學家的宗教信仰中,似乎頂多扮演補充性的角色。雖然如此,這是個強烈的知性組成元素。信教的哲學家滿足於他們可以回答對其信仰的反駁意見,而且他們可以看出像唯物論這類支持不信神的觀點中,有重大的難題。他們通常也有一些宗教經驗,至少很熟悉某些不信者輕易就拒絕、視為幻覺的那種超驗現實。結合這些論點,有信仰的哲學家做出結論:他們的宗教讓世界整體有融貫的意義,提供了一種不可知論及無神論都無法匹敵的理解。

 

  在這一刻,我們需要引進理解(understanding)與知識(knowledge)之間的關鍵哲學區別。在此,我提出的是強烈意義上的「知識」:知道一個宗教是真實的世界,它需要對神的存在、本質,以及神對歷史的干預,提出一個能證成宗教教條主張的歷史/形上學解釋。相對之下,「理解」意謂著一種用來思考事物的、成效良好的方式,卻沒有隱含著這種思考方式提供了可靠的知識,能說明實際存在著什麼,以及世界上發生了什麼事。

 

  有信仰的哲學家,可以恰當地主張自己知道他們的宗教為真嗎?在這些證詞裡,只有一種元素可能支持這個知識主張,就是神聖的經驗、神存在的形上學論證,還有神在我們世界中顯現並行動的歷史論證。這種經驗在信徒之間很常見,而且不能馬上就打發掉,但這些經驗不夠廣泛深刻,不足以提供像是感官知覺那樣的確定性。當然,大多數信徒的宗教經驗都遠遠不夠具體,不足以支持關於神本質的傳統主張(祂只是非常強大,還是真的全能?),或者祂對我們的計畫(如果真有的話,我們可以期待哪種死後生活?)。形上學與歷史論證只對少數信徒(最知名的是理查.史溫本)來說,扮演某種角色,不過就算在這種狀況下,他們頂多提出一個看似為真的解釋。他們並沒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論證,表示神存在、基督死而復活,或者有一個將會讓我們永遠快樂的天堂。哪怕是最敏銳的哲學家信徒,整體來說也很難認為他們有紮實的知識,可以說明他們的特定宗教信條是名符其實為真的。

 

《哲學能做什麼?:公共議題的哲學論辯與思維練習》中文版書封。

 

沒有知識的信仰

 

  許多信徒有完全正當的理由,相信他們在某個特定宗教社群裡,或者遵循某個特定宗教傳統的生活,有很大的道德價值。然而,如果他們認為自己過的生活,是唯一可能為他們帶來道德充實感的生活,或者這種生活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帶來道德充實感的唯一或最佳生活,則是沒有道理的。這個主張不可能是完全排他的。

 

  許多信徒也有正當理由主張,他們的宗教觀點對於我們生命中的主要特徵(認知、道德與美學上的),提供了一種說得通的理解,而且對於一切需要去思考的事物,都提供了一種融貫又成果豐碩的思維方式。然而,就如同上一段所說,沒有提出排他性主張的正當理由。

 

  在我看來,不可知論,甚至是同情或願意接受某種更積極看法的不可知論,是關於宗教知識主張的最佳判斷。不信者,甚至還有許多信徒,通常都假定若沒有宗教知識的基礎,成果豐碩的宗教理解就沒有立足點。但真是如此嗎?或許有可能在沒有知識的狀況下得到理解?在此,對於我們的知識範式—科學—的限制所做的一些反省,會很有幫助。

 

  物理科學可能最終給我們對於現實的完全說明。也就是說,物理科學可能給我們一些因果定律,容許我們預測宇宙中發生的每件事(到達任何量子或類似不確定性的上限)。這樣會讓我們得以徹底解釋身為因果體系的宇宙。不過,我們的經驗中有些面向(意識、人格、道德責任、美)可能不是因果體系的一部分。依照我們在第三章談自由意志時應用的區分,它們可能不是可觀察的事實,而是意義

 

 

(本文為《哲學能做什麼?:公共議題的哲學論辯與思維練習》部分書摘)

 

 

 

書籍資訊

書名:《哲學能做什麼?:公共議題的哲學論辯與思維練習》 What Philosophy Can Do

作者:蓋瑞・葛汀(Gary Gutting)

出版:橡實文化

日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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