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麗娜‧沃德:你只存在於皮膚底下,或者也包括手機?

科技實際上是我們的一部分。 

 

文|Karina Vold

 

  2017年11月,槍手闖進德州一間教堂掃射,造成26人死亡和超過20人受傷。槍手隨後駕車逃逸,在警方和居民緊追不捨追捕下,他最終失控撞上路標停住。警察上前察看時,他已經死在車內。據報導指出,聯邦調查局(FBI)在調查過程中將槍手的手指按在iPhone指紋辨識功能上,試圖解鎖手機。劍橋大學利佛休姆未來智力中心的卡麗娜‧沃德(Karina Vold)認為,無論嫌犯有多罪大惡極,警察利用屍體隨意闖進某個人的數位世界裡,令人感到不安。

 

  大部分民主憲法保護公民免受不必要的大腦與身體侵犯,並且賦予思想自由與精神隱私的權利。眾所皆知,人的皮膚是一種疆界,保護著自己的隱私。因此,國家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不可以隨便抽你的血(裡面有你身體疾病的資訊)、驗你的DNA(裡面有你祖先的資訊)、讀取你的腦波或強迫你測謊(裡面有你不願說出的想法),這些舉動都侵犯了個人隱私,也侵犯了保持緘默的權利。

 

  然而,在今天科技無處不在的時代,哲學家開始質疑生物構造是否代表了全部的我們。考量到科技裝置在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它們是否應該得到與大腦和身體同等的保障呢?畢竟,智慧型手機不單只是一部手機,它還儲存著許多個人秘密,「知道」比我們朋友還多的事情:何時何地跟誰說了什麼話、買了什麼喜歡的東西、跟誰去了哪裡、紀錄了哪些筆記、看見了什麼,以及私密的生物特徵資料,這些東西都能往前追溯好幾年。

 

  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採納了這個觀點裁定,警方搜查民眾的智慧型手機以前,必須先拿到搜索令,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特(John Roberts)在書面意見寫道:「這些科技裝置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無所不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假如外星人造訪地球,可能會以為它是人類的重要特徵。」

 

  哲學家安迪‧克拉克(Andy Clark)和大衛‧查默斯(David Chalmers)則在1998年出版的《擴展思維》(The Extended Mind)提出:科技實際上是我們的一部分。傳統認知科學認為,「思維」是大腦進行符號處理或神經計算的過程。克拉克和查默斯大致接受這個理論,但他們表明工具也能無縫地融入思維方式之中。智慧型手機或記事本等物品對認知功能至關重要,好比大腦裡的突觸活動發出信號,它們強化我們的認知能力與釋放內部資源,擴展了我們的思維。

 

智慧型手機或記事本等物品對認知功能至關重要,好比大腦裡的突觸活動發出信號。

 

  如果接受這個說法,擴展思維理論便威脅到「思維的不可侵犯性」,這是大多數法律與社會規範的核心。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42年宣佈的:「思考自由具有絕對本質;最殘暴的政府也無力控制人們內心的運作。」這個觀點起源於約翰‧洛克(John Locke)和勒內‧笛卡爾(Rene Descartes)等思想家,他們認為人類的靈魂被鎖在一個物質的軀體裡,但我們的思想存在於一個非物質、外人無法進入的世界。因此,一個人的內心世界在外化時需要受到保護,例如透過語言傳達時。

 

  羅伯特法官可能不知道擴展思維理論,但他的裁決同意了這個論點:智慧型手機已經成為我們的一部分。若我們的思想現在包括手機在內,那我們本質上就是半機器人:一半生物,一半科技。由於智慧型手機已經取代了大腦的部分功能,包含記住日期、電話號碼、地址等等,或許它們所包含的資料也應該與大腦資訊同等對待。因此,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保護隱私,那麼其邊界就必須向外擴展,使我們「半科技」的部分得到與大腦相同的保障。

 

  這個論點也可能引起比較激進的看法。一些哲學家認為,如果智慧型手機是我們的一部分,那麼當我們死後科技裝置應該被視為屍體處理,而不是遺物。同樣地,有人可能會說,砸毀某人的智慧型手機也應該視為一種「傷害罪」的延伸,相當攻擊對方的頭部,而不只是破壞財產。如果我們的記憶因為被攻擊而失憶,法院肯定會定性為暴力事件。因此,如果別人故意弄壞你的智慧型手機,並消除裡面的資料內容,肇事者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

 

  擴展思維理論還挑戰了法律保護思想內容與途徑免受不正當影響的作用,正如法律規定禁止非自願性的神經系統干擾(例如利用藥物),因為這會干預我們的思想內容。但如果認知包含了科技裝置,那麼它們是否也該受到一樣的限制。例如廣告商用一些技巧吸引我們的注意力、慫恿我們做出決策或操控搜尋結果,應該視為干擾我們的認知過程。同樣地,在保護思想途徑的法律層面,它可能需要保障人們能夠使用智慧型手機等工具,就像言論自由不僅保護寫作或說話的權利,也保護人們用電腦透過網路傳播言論的權利一樣。

 

若我們的思想現在包括手機在內,那我們本質上就是半機器人:一半生物,一半科技。

 

  法院距離做出這些決定還有一段路要走。除了大規模槍擊事件成為頭條新聞外,每年還有數千起警察擅自解鎖加密裝置的案例。儘管憲法保障個人保持緘默的權利(當然包括密碼),但幾個州的法官卻裁定,警方能強行使用指紋解鎖嫌犯手機。在新的臉部辨識功能問世後,往後警察可能只需要讓不知情的嫌犯看手機一眼就能達到目的。

 

  這些案例都顯示出個人權利與自由還停留在傳統觀念,界線仍止於我們的皮膚。如果擴展思維的理論正確,那麼即使是智慧型手機這麼日常的科技,也值得被承認視為我們的一部份,就像血液或DNA那樣受到保護,而不是被海關或警察隨意沒收查看。

 

 

圖片出處:Mike Licht@flickrKohei314@flickrJoris Louwes@flickr

 

原文出處:A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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