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種邏輯,有些死者並不值得賠償:《人命如何定價》

《人命如何定價》中文版書封。 

 

文|Howard Steven Friedman

譯|洪慧芳

 

  每天都有人死去,他們可能是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遭到殺害。不當致死的定義是:一個人由於他人的疏忽、不當行為或故意傷害而死亡或被殺。不當致死包括醫療過失、職業風險、車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死亡。不當致死的民事審判都必須有一個被告—亦即可被起訴的一方。民事審判涉及因傷害或死亡而受到影響的特定生命(亦即有明確的身分),這很容易與監管機構形成對比,因為監管機構計算成本效益時,是考慮「匿名統計生命」的增量風險。

 

  民事審判純粹是為了錢,就是那麼簡單。無論原告再怎麼聲稱「錢不重要」或「錢無法讓我們摯愛的人復生」,那些審判都是為了錢而進行的。在不當致死(wrongful death)的民事案件中,原告會向被告求償,這裡需要做的關鍵決定是: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原告,如果需要,要支付多少?賠償金額不僅可以解釋成「原告個人損失」的估計,也可以解釋成「死者生命價值」的金錢衡量。

 

  不當致死發生時,有多種不同的損害能納入賠償的考量,包括受害者的痛苦與折磨、葬禮費用、受害人為眷屬提供財務與服務的能力消失了、配偶失去受害者的陪伴、倖存者遭受的創傷與喪親之痛、受害者失去性命等等。不過,在民事審判中,最後兩項──倖存者的悲痛與死者的性命──常被忽略,因為在美國的多數州,民法不為生命賦予金錢價值。民事審判關注的是成本—包括實際成本(例如受害者的葬禮成本)和機會成本(例如受害者原本可為家庭提供的預期收入與服務)。這導致民事判決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受害者死亡反而幫家庭節省金錢時,就不判予損害賠償金。在這裡,第二章虛構的瑞克、吉姆、艾妮塔、薩貝斯汀又再度登場。六歲的薩貝斯汀、財務分析師吉姆、救火員瑞克的生命評價各不相同。九一一罹難者賠償基金要求最低賠償金是二十五萬美元,因此所有的生命至少都有一個價碼,不會是零。相反地,民事法庭則可能判決損害賠償金是零。

 

  最簡單的方法是,把不當致死案中倖存者獲得的賠償金,想成侵權法(tort law)中常用的三個類別之一:經濟損害賠償、非經濟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經濟損害賠償是指,如果受害者沒死,他可為倖存者提供的所有經濟貢獻的價值。失去的財務貢獻包括受害人的預期收入與福利(如退休金計畫、醫療保險)、死亡產生的醫療與喪葬費用、受害人原本可提供的服務。經濟損害賠償通常占民事審判中的大宗,九一一罹難者賠償基金也是如此。這也是為什麼吉姆那種有錢商業人士的死亡賠償金額,遠比艾妮塔那種渴望當烘焙師的低收入勞工還高的主因。

 

  非經濟損害賠償包括倖存者的悲痛、疼痛與苦難,痛失至親,失去死者的陪伴、照顧、保護、指引、建議、訓練、養育等等。

 

  最後,懲罰性損害賠償是對被告做經濟上的懲罰。這是為了向被告與其他人傳達一個訊息,藉此阻止未來出現類似的不當行為。為了產生威懾效果,賠償金額必須夠大,這樣一來,潛在的違法者才會權衡做類似不法行為的主要金錢成本與收益。每次為人命貼上較高的價碼時,個人、公司、組織、政府就會有更大的動機去保護那些生命。在任何情況下,懲罰性損害賠償都有上限,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懲罰性損害賠償」對「補償性損害賠償」的允許比例設了限制。

 

  在思考美國的民事司法制度時,回顧不當致死判決的一些起源有不錯的幫助,讓我們先從《聖經》開始看起吧。聖經對於疏忽造成的不當致死,判決極為嚴格。〈出埃及記〉第21章29節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如果你知道一隻動物是危險的,卻讓它四處遊蕩,當那隻動物害死人時,你和動物都應該死。)〈出埃及記〉第21章30節繼續說:「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受害者的家人可接受生命損失的賠償。)《聖經》以簡潔的句子,把原則(生命的價值反映在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上)轉化為價碼(生命的價值反映在有待協商的價碼上)。

 

  根據《聖經》的律法,受害者的家庭有權決定他們接受什麼樣的懲罰:究竟是「以命償命」,還是「以錢償命」。無論這個系統還有什麼可說的,以下幾點似乎很清楚:受害者的家庭在決定一條生命值多少錢方面,有很大的主導權。若要謹守聖經戒律,〈出埃及記〉的這兩段經文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錢、還是要命?

 

  美國的不當致死法有部分可追溯到英國法。英國法導入了一個關鍵的細微差別。近一千五百年前,英國法律規定,殺人犯必須對受害者的家庭支付賠償金,那金額與受害者的身分有關。殺死騎士的賠償金比殺死農民高出許多。後來,一八○八年,英國的〈貝克訴博爾頓案〉(Baker v. Bolton)開始確立民事審判的法律先例。

 

  在那個案例中,原告與妻子發生馬車事故,丈夫受傷,妻子受了致命傷,承受痛苦一段時間後,不治死亡。陪審團審理案件時所得到的指示是,決定損害賠償金的時候,應該只考慮原告的傷害、失去妻子的陪伴,以及他從事故發生到妻子死亡期間所承受的悲痛。陪審團在討論合適的賠償金額時,並未考慮到那位過世妻子的生命。〈貝克訴博爾頓案〉中給予的陪審團指示,使英國議會於一八四六年通過《坎貝爾勳爵法》(Lord Campbell’s Act)。該法規定,不能對生命損失作經濟賠償。美國有許多州也通過類似的法律。

 

  美國僅五個州(康乃狄克、夏威夷、密西西比、新罕布夏、新墨西哥)承認,在不當致死案件中,生命的失去是一種損害。

 

  有四十五州不承認生命的喪失是一種損害,這對損害抱持了一種狹隘的觀點,低估了倖存親屬所承受的損失。在聖經的律法中,死者的生命價碼是由受害者的倖存家人決定。在英國的普通法中,民事審判的賠償金額則不包括生命的損失。這兩種制度的「公平」概念正好相反。

 

  經濟損害賠償對不當致死的賠償金有很大的影響,可能促成以下這些有悖直覺的結論,會讓很多人覺得不人道或至少不公平。例如,我們可以說一個孩子的生命價值是負的,因為撫養與教育孩子以及給孩子的其他經濟支持,往往超過孩子未來服務的經濟價值以及孩子以後對家庭的經濟貢獻。由於孩子的服務和經濟貢獻往往要等到很遠的未來才會實現,孩子的經濟價值算出來比較低。這個概念稱為「折現」。

 

  現在只要記得,父母今天花在孩子身上的一千美元,遠比二十年後孩子給父的一千美元值錢。

 

  法院已經承認,「判定兒童不當致死無須懲罰」在邏輯與道德上都有瑕疵。他們有時會在法律框架內作出許多努力,給予兒童死亡案件大量的賠償,通常會是靠大幅依賴非經濟損害賠償。若嚴格套用不當致死的賠償公式,把非經濟損害賠償(例如倖存者的悲傷或痛苦)加到兒童的負數經濟損失中,得出的賠償總額仍有可能驚人地低。正因為精準預測一個孩子未來對家庭的經濟貢獻很難,法院有時會依賴統計平均值。

 

  九一一罹難者賠償基金就是採用這種統計平均值,為薩貝斯汀那樣的兒童生命賦予價值。由此可見,該基金深刻地意識到,這樣做對維持表面的公平非常重要。把焦點放在經濟損失,其實也可能使一個成人的生命價值變負的。

 

  這種不人道的結果,不單只是民法理論的產物。二○一三年的〈瑟斯頓訴紐約州案〉(Thurston vs. The State of New York)就是這個現象在現實世界中發生的例子。

 

  勞麗.瑟斯頓(Laurie Thurston)的妹妹雪柔(Cheryl)是一家州立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雪柔有嚴重的殘疾,洗澡時需要一對一的監護。她在無人看管下沐浴,不幸癲癇發作,發現時已昏迷不醒,並於一天內過世。雪柔因嚴重殘疾及住院,沒有任何收入損失。紐約法律允許對受害者承受的疼痛或痛苦進行賠償,但由於雪柔始終沒有恢復意識,法院判定她沒有感到疼痛,也沒有承受痛苦。於是,該訴訟案遭到駁回,也未判損害賠償金。在如此誇張的案例中,不公平的感覺明顯到連法官都評論:「最諷刺的是,如果雪柔是財產、而不是人,原告可以回收她失去財產的價值。本院對於必須執行這項不重視人命先天價值的法律深為反感。」

 

  我們一再看到,過度依賴經濟損失來獲得金錢賠償又期待看到透明的公平處置,是問題重重的。紐約州的民事法律沒有為雪柔消失的生命賦予一個金錢價值,這樣做不僅無法保護她,也無法保護其他沒有為家庭提供經濟價值的人。

 

  阻止雪柔獲得賠償的同樣邏輯,也導致那些靠家人金援的無業老人在過失致死中無法獲得賠償。如果我們考慮到老人與小孩對家庭毫無財務貢獻、男女的收入差距,以及白人男性高居金字塔頂端的種族不平等,就可以看到把焦點放在經濟損失會導致不公平的結論。如果大家普遍知道雪柔這種人的生命價碼是零,他們洗澡時更有可能無人看顧。

 

  對許多人來說,法院只看經濟損失,顯示了一個現象:一個人的生命僅限於簡單的金流分析,金流為負的受害者不值得獲得賠償。許多人覺得,這種結論不符合公平與人類尊嚴的基本原則。

 

  這種「某些受害者不值得賠償」的結論,令有些人感到氣結。對他們來說,有一種似乎顯而易見的解決辦法:如果我們肯定生命的非經濟價值(亦即對倖存者的悲傷,以及他們失去死者的愛、陪伴、關懷、指導、養育賦予價值)以及生命本身的內在價值,法院更有可能判定不當致死造成受害者家屬的淨損失,應給予經濟損害賠償。但這種使用更高的非經濟價值和更高的生命內在價值的解決方法,並非毫無局限性。

 

  讓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主要由非經濟價值與內在價值決定,卻沒有確定計算這種價值的方法,等於是讓決策者隨心所欲地判斷正義。這可能使偏見與不公正滲入判決流程中。把同樣的非經濟價值套用在所有生命上,可以消除潛在的不一致性,但當然,這又把我們帶回了前面提過的批評:為九一一罹難者的生命都賦予相同的生命價值,就無法區分失去一個諾貝爾獎得主與一個連環殺手的生命價值。

 

(本文為《人命如何定價》部分書摘)

 

編按:本書探討美國法律,與我國法體系不同。

 

 

書籍資訊

書名:《人命如何定價:從法律、商業、保險、醫療、政策、生育等切面,探究社會為人命貼上價格標籤的迷思、缺陷與不正義》 Ultimate Price: The Value We Place on Life

作者:Howard Steven Friedman

出版:臉譜

日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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