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根本沒有提到反墮胎,別把政治跟文化的選擇推給聖經

專研新約的宗教學者指出,他根本無法從新約與舊約找到任何反對墮胎的直接證據,因此希望大家能為自己的政治理念負責,沒事不要牽拖聖經。

 

  美國最高法院於2022年6月24日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確立的墮胎權憲法保護。顯然,此一對於女性身體自由保障的推翻被視為美國基督教右翼的勝利。這個決定被許多基督教右翼視為「恢復《聖經》價值觀」,回歸《聖經》對人類生命神聖性的教導,以及在道德層面對自願墮胎的憎惡。

 

  專研新約的宗教學者肖恩‧溫特(Sean Winter)認為,這是一個提醒人們的好時機:因為身為兩大宗教傳統的《聖經》根本沒有直接提到反墮胎,聖經觀點中關於人類生命神聖性的間接證據不但互斥,而且還在特定情況下明確地肯定了墮胎的道德必要性。

 

  自願墮胎的討論與相關法律可以在古代近東與希臘世界的文獻中找到,也就是聖經文本所編寫的地區。早在西元前1500年至1200年,墮胎似乎已是亞述社會所關注的問題,當時如果一個女人被發現「因自己的行為導致流產」,她將被起訴,假如被判有罪,(無論活著或死亡)就會被釘在木樁上;亞里斯多德則認為,作為控制家庭規模的手段之一,墮胎是合適的選擇,但應該在「有知覺與有生命力以前」儘早實施。那《聖經》怎麼說?它其實對美國最高法院所裁決的問題隻字未提,正如舊約學者約翰‧柯林斯(John Collins)所言:「在這個問題上,神沒有給出啟示。」

 

「耶穌沒有談論任何關於未出生的孩子,保羅對這個問題保持沉默,而嘗試否認這點的人,都是受到意識形態影響的詭辯。」

 

  《聖經》包含的相關章節似乎都是談論有關未出生胎兒的狀態,最著名與最常被引用的是《詩篇》139:13-16,詩人傳達了上帝在子宮中創造他們的觀點,但事實是,這段話暗示了上帝在詩人受孕以前,早就已經「看見」了他們是誰,更別說後來有沒有出生,《耶利米書》1:5也再次闡明了這件事:「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從這些章節很難看出它與現代辯論中利害攸關的倫理/法律問題有任何直接關係,比如人格的本質,身體自治或人權的探討。

 

  更具體的還有《出埃及記》21:22-25假設的一種情況:一名懷孕婦女因為捲入(或介入)兩個男人之間的爭鬥而受傷。這段話的希伯來文版本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優先順序:如果胎兒流產,那傷害婦女的男人應該繳納罰款。在《出埃及記》第21章的時空背景下,失去未出生的胎兒相當於失去了一頭牛或一頭驢,金錢是為了彌補損失的利益,因此胎兒被視為財產之一。

 

  但如果是這名婦女本身受傷,那就應該依照嚴重程度給予更直接的相應賠償:「以常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在這個假設中,最重要的「人」顯然是受傷的女性,而不是肚子裡的胎兒。這段文字的希臘文翻譯或許反映了亞里斯多德的觀點,也就是墮胎涉及的傷害是對任何「完全成形」的生命。

 

  至於新約就更少提及墮胎了。沒錯,施洗約翰在伊莉莎白的子宮裡「跳動」,但新約學者理查‧海斯(Richard Hays)提醒,任何嘗試從這段特定敘述推斷未出生胎兒具人格的觀點,都是「荒謬且具偏向性的解釋」。

 

  溫特也指出,新約確實找得到譴責「使用巫術或魔法的人」的敘述,一些人會用混合藥劑協助墮胎,但我們無從得知這些敘述所指的具體事情是什麼,他寫道:「耶穌沒有談論任何關於未出生的孩子,保羅對這個問題保持沉默,而嘗試否認這點的人,都是受到意識形態影響的詭辯。」

 

  所以那些在新約之外,明確提到禁止墮胎的早期基督教文學又該如何解釋?這些言論大多出現在一世紀晚期或二世紀早期的文本中,如《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巴拿巴書》(Epistle of Barnabas),以及(令人不舒服的)提及永久折磨女性的《彼得啟示錄》(Apocalypse of Peter)。溫特指出,這些文本似乎是依照舊約十誡的「不可謀殺」與「應該愛人如己」的概念而產生的特殊解釋,後來藉由文化適應(cultural accommodation)希臘/柏拉圖的觀點,發展成「胎兒是有生命的存在」。

 

基督教反墮胎的說詞通常圍繞在「胎兒是一個人」的假設,而女性(如果沒有她們,胎兒將不復存在)卻完全消失或被排除在討論之中。

 

  基督教反墮胎的說詞通常圍繞在「胎兒是一個人」的假設,而女性(如果沒有她們,胎兒將不復存在)卻完全消失或被排除在討論之中。但對於這些問題,耶穌和初期使徒什麼都沒表示。

 

  然而,大約在同一個時期,猶太拉比對墮胎的問題闡明了立場,而且懷孕的婦女才是核心。西元二世紀的猶太法典《米書拿》(Mishnah)明確地指出,如果一個女人「難產」,那就應該執行墮胎,「因為她的生命優先於孩子的生命」。這個要求只有在胎兒差不多出生的情況下才能免除,其定義為「胎兒的大部分頭部已經出來」。

 

  雖然新約找不到類似記載,但耶穌被人們所銘記的原則也是同樣道理,即優先拯救生命,即便可能會違反守安息日的律法。耶穌的道德信念更偏向猶太教傳統,而不會是後來早期基督教著作的哲學思想。

 

  從法律角度來說,最高法院裁決被視為「原典主義」的勝利:即憲法應根據立法當時的「原本意義」作為解釋基礎的觀點。如果把相同標準應用在聖經文本上,就能看清基督教右翼對立法禁止墮胎的支持,其本質就是一種文化和政治立場,沒事不要牽拖給什麼都沒有說的《聖經》。

 

 

原文出處:Conver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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