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你去跟法官說啊:動物上法庭受審的歷史

動物審判的歷史在歐洲長達數世紀之久,歷史文件中記載著各式各樣的動物「罪行」。

 

  「法律」是人類歷史長久累積而來的智慧結晶,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遙遠的西元前350年就曾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而歷史也證明擁有制度完善的法治國家,的確比同等規模的人治國家還來的進步與和平穩定。但如果將這些為規範人類而量身訂定的律法條文套用在動物上,又會是什麼樣的景象呢?

 

  這樣的想法在現今聽起來也許很瘋狂令人難以理解,但在中世紀時,動物如果做了人類道德認知上認為的壞事,也會遭受法庭審判並且處刑。1379年9月5日,兩群受法國修道院豢養的豬隻因為攻擊一名叫Perrinot Muet的男子致死,法官宣判:由於「兇手」可怕的罪行和明顯的啼叫聲顯現出牠們沈浸於襲擊事件(無論牠們是不是真的需要為此負責)必須處以死刑,並且其餘旁觀的「共犯」同樣也不能逃脫正義的制裁。

 

「犯罪的」母豬與小豬們被送進法庭接受審判。

 

  一名修士因不忍修道院遭受兩群豬隻被行刑宰殺這樣慘痛的經濟損失,但又不敢藐視法庭的宣判,於是他寫了封信給勃艮地公爵,懇求他赦免其餘圍觀的「共犯」,只需對其中三隻「主謀」用刑。公爵最終傾聽了這名修士的請求,下令赦免共犯,僅僅只處決的三隻主謀。相似的事情在1567年也重複上演,一頭母豬由於攻擊四個月大的女嬰致死,被法庭判定為殘酷的行徑而吊死,其飼主也被法庭判處罰金和體罰,以警告他管好飼養的牲畜。

 

中世紀的歐洲人們因為豬曾犯下謀殺案而認為牠們很差勁。但是坦白的說,誰會把小嬰兒放在饑餓的豬隻身旁呢?

 

  而在動物審判歷史中,豬是整個中世紀歐洲最聲名狼藉的動物罪犯,除此之外文獻還記載著其他案例,包括牛、馬、鰻魚、狗、羊甚至是溫馴的海豚,都曾遭受人類的審判。在整個中世紀裡,動物審判這樣的事情可說是屢見不鮮,動物們在法庭上會被視為「應當擁有人類道德良知」的物種,通常還會派任律師為牠們辯護,最終判決從無罪釋放、放逐甚至被處以極刑都有可能,但因為將動物納入人類道德規範,時常會有「恐龍法官」的判例出現。像是一頭騾子被男子強姦,法官卻判決理應是受害者的騾子同樣有罪,人獸交的行為應被判以死刑,劊子手行刑時還先砍斷了騾的四肢以防被騾子踢。

 

中世紀時歐洲人將動物納入人類道德規範內,也時常會有「恐龍法官」的判例出現。

 

  西方社會由於受到宗教上深刻的影響,動物審判一方面是中古時期的人們對於未知或無法理解的事物,常常將之歸類在惡魔附身或巫術詛咒,並通常會採取激烈的手段來消除安撫人們心中的恐懼(就如同長達數世紀的獵巫行動);另一方面,當時的人們也認為動物與人類並無種族高低之分,所以犯罪也應像人類一樣,有接受審判、陳述和辯護的權利。

 

  動物審判的司法制度在現今雖然看來荒謬可笑,但正是由於「法治凌駕人治之上」的觀念從久遠的中古時期便開始深植在西方社會中,而相較於華人「情、理、法」重於人治的司法制度,說不定當時的歐洲人其實是走向正軌之中?

 

 

 

圖片出處

WiredBlogsp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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