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的堡壘》:他們覺得女人只是件東西

 

「女性當真就是物件、商品──真實情況就是這樣──而又有些人顯得比其他人更高價;我們唯有時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忘堅稱一個人的人性,她才能成為一個人,而不是一個東西。說到底,那才是我們奮鬥的核心。」

─安得里亞‧德沃金(Andrea Rita Dworkin),《仇女》(Womean Hating

 

《傲慢的堡壘》中文版書封。

 

文|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

譯|堯嘉寧

 

 

  性別歧視與厭女

 

  我們在這裡需要介紹一種區分。有兩種不同的方向,均可能導致不願意讓女性享有權利和優待:我將一種稱為性別歧視(sexism),另一種則稱為厭女(misogyny)。我是依照女性主義哲學家凱特.曼恩(Kate Manne)在她近期的一本書(《不只是厭女》〔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中對這些辭彙的定義,我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她的分析,並在我自己最近的《恐懼之君主國》(The Monarchy of Fear)一書中,做了一些延伸。「性別歧視」是指該信仰體系認為女性在特定方面不如男性。性別歧視者會依照該信仰體系,拒絕讓女性享有投票權、接受高等教育等。相較之下,「厭女」則是一種執行的機制:厭女者代表的是根深柢固的特權,他們會繼續深掘、就是決心不讓女性分一杯羹。(厭女者不一定仇視女性,雖然通常使用這個詞會給人這種感覺:他們的策略大部分是出於自私,還有完全不願意讓女性加入男性的特權世界。)

 

  這兩種對待女性需求的方法通常會結合在一起:為了把女性排除在外,厭女者也經常訴諸性別歧視的論點。但是,如果我們更加深入的探究,就通常就可以找出是以哪一種方式為主。性別歧視者的看法禁不起挑戰,很容易用證據反駁。結果就使得人們不至於太過仰賴他們。約翰.史都華.彌爾在一八六九年就已經說過:性別歧視者一定對他們自己的判斷(女性沒有能力)缺乏信心,所以他們才會這麼努力的阻止女性做這做那(否則依照他們自己的說法,女性根本沒有能力處理那些):「男性的焦慮──他們擔心依自然的發展將無法成功達成目標──使得他們以自然為名出手干預,這完全是一種不必要的焦慮。如果女性在自然狀態下做不到某事,禁止她們做那件事,當然是十分多餘的。」

 

  彌爾繼續說:的確,如果我們檢視一下建構社會的所有禁令和要求,得到的理性結論是男性其實並不相信「女性的天職是賢妻良母」。相反的,他們看起來一定認為這個職業對女性並沒有吸引力:「如果讓她們自由的做任何事──如果開放其他謀生方式,或是讓其他事情占掉她們的時間和技能……就沒有足夠的女性願意接受所謂女性的自然狀態了。」彌爾是在說:性別歧視者不讓女性享有基本的權利(包括離婚、投票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還有拒絕性的權利〔即使是婚姻內的性〕),據稱是出自他們認為女性較低等,但是深入檢視的話,會發現它是一場權力遊戲:男性使用性別歧視的修辭為女性設下障礙,不讓她們完全進入社會、讓她們為男性提供服務、供男性之用──就算他們是禮貌而且溫柔的指出女性需要庇護與保護。

 

  彌爾的洞見(在曼恩對性別歧視和厭女的區別中有了進一步發展)有助於我們思考性暴力和性騷擾。大部分男性會否認他們在這類犯罪中也摻了一腳,而且堅稱他們對女性充滿愛和尊重。不過,只要他們支持法律和社會的權力結構,在制度上拒絕讓女性獲得完整的自主權和主體性,並因為這樣的權力結構而獲益,他們就算是被動的厭女者,帶來了權力和特權的不平等,讓傷害由此孳生。

 

  物化

 

  這把我們帶向物化──那是女性主義的重要概念,也是女性主義在過去五十年間的分析關鍵。斯坦頓那場如詩般的演講,和基進的女性主義者(例如凱瑟琳.麥金儂和安德里亞.德沃金)的嚴厲傳道看起來有很長的一段距離,但是其實她們的想法和分析有明顯的連續性。本章一開頭引用的安德里亞.德沃金的那段話,就恰恰可能是出自斯坦頓,近期的女性主義者也與性暴力有明確的連結,這也無疑是斯坦頓的重要關懷點(只是她可能缺乏詳盡的分析)。

 

  基於性別的物化也是類似的概念。「物化」在過去相對是屬於術語(主要與麥金儂和德沃金的著作有關),現在則成了具有規範評價的一般用語,它會被用來批評廣告、電影和其他文化表達,不過也會用來批評個人的言論和行為。它幾乎總是貶義的,指的是評論者認為會引人反感的說話或行動模式,通常是(但不限於)性別和性的方面。因此我們會聽聞女性「被非人化,成為性的對象、物件或商品」,女性主義理論家和許多女性在描述她們的日常生活時,都會把這種非人化(dehumanization)當作明顯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的確可以看作女性主義的核心。

 

  麥金儂還堅持她的下一步論點:物化無所不在,因此它在大部分情況下都存在、甚至是充滿在女性四周。她用了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隱喻:「所有女性的生活都充斥著性方面的物化,就像是魚生活在水裡」──這句話的意思大概也是說:不僅是女性被物化包圍,女性自己也變成那樣了,所以她們也從中得到滋養和糧食。(她在此處和彌爾持相同的意見,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在更早時也提出過相同的論點。)但是女性不是魚,而麥金儂認為物化之惡,在於它阻斷了女性(實際上出自於人性)的完整自我表達和自我決定。這種規範概念和斯坦頓的基進主義有明顯的連結。但是我們還需要進一步釐清:物化是什麼?它的核心為何?

 

基進女性主義者安德里亞.德沃金。

 

  物化表示把對象當作東西看待。但是把桌子或原子筆視為東西看待,並不會被稱為「物化」,因為桌子和原子筆的確就是東西。物化表示被轉化成一樣東西,把一個根本不是東西的人視為物品看待。因此,物化意謂著拒絕看到其中存在的人性,甚至更常的是主動否認完整的人性。但是我們必須更深入的挖掘,我們要問的是把某人視為一個物品這個想法,到底包含了什麼,因為對這個概念的分析並不總是有足夠的明確和細緻度。二十五年來,我一直認為我們需要做一連串更進一步的區分。

 

  不承認完整的人性有許多方法,所以「物化」應該被看作是一群概念的集合,包含(至少)七個不同的概念,有七種方法可以把人視為物品看待:

1.工具化(Instrumentality):物化者視他們的對象(只)是為其目的服務的工具。

2.否認自主權: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欠缺自主權和自我決定。

3.無生命(Inertness):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欠缺能動性,甚至不具備活動力。

4.可取代性(Fungibility):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可與(a) 同類型的其他物品,及/或(b) 不同類型的物品互相交換。

5.可侵犯性(Violability):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缺乏邊界的完整性,因此可以分解、碎裂、侵入。

6.可擁有性(Ownership):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屬於某人所有,或是可由某人擁有,可以進行買賣,或是被視為一項財產。

7.否認主體性:物化者認為其對象(就算有)的任何經驗和感情都不須列入考慮。

 

  在性別關係和其他脈絡中(例如奴役、勞動關係等),可以看到用這幾種不同的方式將人物化。這七種概念各自有別,它們以各種複雜的方式相互關聯,造成了不同類型的物化。我們應該認識到物化的概念是一群在概念上交織在一起的獨立標準,而不是有一組必要且充分的條件。不過,雖然在概念上是獨立的,但是這些觀念還是在因果關係上,以多種複雜的方式連結在一起。舉例來說,當然可能有人會否認女性的自主權和主體性,不過並不認為可以用一名女性與其他女性替換。這些觀念的外觀和它們運行的方式均有不同。但是只要否認女性具有完整人性該有的核心條件,那麼她和其他(一樣遭到否認的)女性之間的差異就變得很表面了,只限於外表,這等於我們也終將承認一個人可以被另一個人所取代。同樣的,也可能有人否認女性的自主權和主體性,但是不認為她可以由別人擁有、或者是一個市場商品。但是也一樣的,一旦這麼否認了,即使再用理由說明人類那推定而來的軀殼是不可以買賣的,也顯得不太站得住腳了。

 

  根據女性主義者雷.蘭頓(Rae Langton)的看法,我在一九九五年討論的清單亦須增加此項:

8.使消音(Silencing):將人物化者認為他們的對象無法言說。

 

  消音其實是否認自主權的表現之一,但是它實在太過普遍,所以值得單獨列為一項。而且──這點也與蘭頓的意見相同──我們應該堅持前述的好幾點之間(尤其是2、7和8)存在區別,類似於我對性別歧視和厭女的區別。也就是說,可能有人不認為女性能夠自主;有人不認為她們能夠明確的表達想法和言論;有人不認為她們的想法和感覺值得注意。或是如前述所示,可能有人積極的否認或阻礙女性對自主、言論的追求,或是對自己內心生活的認可。甚至有人可能會因為侵害主體性、侵犯和殖民女性的內心世界,而得到樂趣。

 

  斯坦頓認為大部分男性在大部分時間中,都會積極否認女性的自主權和主體性,雖然他們可能會用一種顯然是父權監護的說辭來掩飾他們的行為。女性的完整人性遭到積極的否認、也被厭女的態度強加非人的地位,為了不讓歸咎於男性似乎顯得太過極端或偏執,讓我們提醒一下自己:約翰.史都華.彌爾在分析女性的從屬現象時,的確有說「女性的主人」並不滿足於身體的支配,他們想方設法要侵犯、並控制女性的自主權和主體性。

 

※你可能也會想看:衰尾查某與她們的產地:《不只是厭女》(Down Girl) 

 

  物化的八個特徵並非等值,也未必會一起出現。所以這裡的問題是:核心的有害動作是哪一個,在物化女性這件事上,造成關鍵性傷害的是哪一個?我們現在先專注在其中三項特徵:否認自主權、否認主體性和工具化(或者說只把對象視為手段)。我在一九九五年指出只把一個人視為手段(而不是目的),是造成物化傷害的主因:這是由康德(Immanuel Kant)診斷出的錯誤,他堅持認為若是只把(自己或其他人的)人性視為工具而不是目的,這件事絕對是錯的。我認為這個說法依然成立,不過還需要更多解釋,說明這項錯誤和我所列的其他項目有什麼關聯。

 

  如果一個人只是把另一個人看作工具,那麼當然,接下來就會否認他/她的自主權和主體性。如果一個人的出現只被看作是為了做你想要她做的事、是為了你的目的而服務,她自己的選擇就會遭到捨棄、被限縮在有利於你的限度內(自主權遭到否認),她的感覺也不會被完全列入考慮(否認其主體性)。

 

  但是,我們還是必須處理下列事實:有時候我們會否認完整的自主權,但是卻不存在工具化的問題,或是沒有否認對方的主體性──也就是我們覺得有正確的好理由,可以解釋另一個人不能夠(或是還不能夠)完成人的抉擇。因此,很小的孩子不能有完整的自主權,有嚴重精神障礙和大部分被馴養的動物也是,但是他/牠們可能都沒有被當作工具、都有被愛,我們也都很在乎他/牠們的感覺(只要他/牠們不超出我們的掌握)。簡而言之,就算性別歧視者當真說女性的能力不足,他們還是可能在否認她們的自主權和主體性的同時,並不把女性當作工具,而是視為目的本身。

 

  在這一點上,我們又回到斯坦頓的論證:如果男性在口惠上承認他們的宗教和文化認同女性的靈魂和命運(而命運得靠自己的選擇追尋),性別歧視者又偽稱她們像小孩子,聽起來就是假話了,只能夠理解為厭女者想要確保支配者的特權。

 

  為什麼男性要盡力強調女性很像小孩子呢──斯坦頓讓我們知道這個觀點和男性的其他信念其實互為矛盾?一個看起來可信的理由是:因為他們的內心並沒有當真把女性視為目的,主要還是看成僕人、要為他們做事的人。因此,他們否認女性的自主權,有很大一部分是出自於想讓女性成為工具。他們想要迫使女性作出合他們意的選擇。至於否認主體性:占據支配地位的男性可能會極力表示他們當然很在乎生命中女性的感覺和所想──但是只在某個程度內。如果她們所想的正是他同意的,而且不會威脅到他的地位,當然很好。其他想法大概就會被主動忽略、或是消音。同理,奴隸的主體性也未必總是遭到否認;主人可能會想像奴隸是個心智健全的人,足以承擔其命運。主人可能會對奴隸的歡樂或痛苦有部分(但是有限的)同理心。

 

  在另一方面──再提一次──決定不把人類本身視為目的而只是當作工具,自然比較可能造成想像的欠缺。如果有人決定將他人作為工具,他大概就再也不會問一些通常道德會關注的問題了,例如:如果我做了某事,這個人會有什麼感覺?這個人想要的是什麼,我做了某事的話,會對他的這些渴望有什麼影響嗎?諸如此類。君主似乎也會落入這個模式:雖然在某種意義上,較低的階層仍然被視為人,但是能夠表現他們完整人性的主要特徵還是會遭到否認,因為他們的存在是為了君主的利益服務,更完整的承認其人性,勢必會威脅到這個有利的安排。

 

  當然,接受這種分析的女性主義者不必然會認為絕對沒有反面傾向的男性。其實許多女性主義者在宣揚她們的主義時──包括麥金儂幾年來在法學院中滿懷希望的教學──前提都是男性也有其他更好的信念,他們也有自我批評和改變的能力。她們的論點是這類比較好的聲音沒有什麼機會傳播開來──只要法律和大社會的腳本都是由比較劣質的意見在主導。這就是為什麼今天的基進女性主義者也認為法律改革居於核心的地位──和斯坦頓一樣。

 

(本文為《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 部分書摘)

 

 

書籍資訊

書名:《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 CITADELS OF PRIDE: Sexual Assault, Accountability, and Reconciliation

作者: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

出版:麥田

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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