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保障女人的嗎?為什麼女性法律人要爭取「無過失離婚」?

台灣、歐洲、美國的民法起初都有一樣的精神,就是「婚姻中至少要有一方有錯誤,才能讓法官幫你強制離婚」。圖為1900年代的插畫。

 

  人們經過了幾個世代,對於離婚的態度和規定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若往前回顧一百年,即便過程中有很多人嘗試讓離婚保持困難,婚姻的神聖性跟強制力依然隨著社會改變而明顯漸漸下降。這是好事還是壞事?那要看你身處於哪個位置。

 

  以美國的婚姻法律史為例,1920年代出現了名為「試婚」的概念(trial marriage,結婚時經同意可由雙方或任一方隨時宣告無效或隨時廢除的婚姻),目的就是為了降低離婚率,基本上任何屬於傳統觀念以外的婚姻,包括未生育孩子的夫妻或「波西米亞式夫妻」,都可被歸類為試婚。

 

  但要是試婚觸礁,女性則會受到嚴重的污名烙印。一名女子想要離開伴侶,結束試婚關係,法官卻告訴她:「既然這張床是你們自己鋪的,你就乖乖躺好受苦。」當時的法官似乎寧可讓女性當事人受苦受難,也不想破壞婚姻機制的強大約束力。

 

  在那個時期,離婚仍是「基於過失」的,也就是婚姻中至少需要一方有錯誤(例如虐待、不忠或其他原因)來證明離婚的合理性,才能讓法官幫你判決離婚。但法律並不能修復破裂的婚姻,正如法律學者蘿拉‧奧倫(Laura Oren)所寫,1930至1950年代的夫妻「經常想方設法找出規避基於過失的法律規定」,可能是雞蛋裡挑骨頭指控對方的種種過錯,或者乾脆跑去「更自由的司法管轄區」訴請離婚(這種做法又被稱為「遷移離婚」)。

 

  不過,這一切都以「無過失離婚」的引入而告終。全國女性律師協會(NAWL)在這方面的轉變發揮了重要作用,她們推動無過失離婚的努力始於1947年,但此事鮮為人知,奧倫認為這是「一段值得人們重新提起的失落篇章」。

 

  全國女性律師協會成立於1899年,它是紐約一個女性律師社團。跟那個時代的許多其他「女性限定」團體一樣,它的成立是因為女性不被允許加入既有的合法組織。奧倫指出,像全國女性律師協會這樣的社團是「為了反抗性別歧視,以及表達自身的職業認同」而成立。

 

  全國女性律師協會是廣義的女性主義組織,奧倫寫道:「它認可社會女性主義者努力通過並捍衛針對女性的性別保護勞動法。」其中包括設立寡婦養老金,以及後來支持《平等權利修正案》。它跟當時許多進步組織類似,但也跟其他立意良好的運動一樣,它也有其瑕疵。舉例來說,全國女性律師協會創辦了《女性律師期刊》,這是一份開創性的出版物,重點聚焦在女性感興趣的問題上,進而增加會員人數並擴大了組織的影響範圍。

 

全國女性律師協會的五位律師和法官合影,攝於1935年的洛杉磯。

 

  不過,假如你是一個被歸類為「沒有合理離婚理由」的女性,全國女性律師協會盡力確保你有權利選擇結束這段婚姻,比如這份期刊上刊登了一些有關遷移離婚的文章。而保守派對此憂心忡忡,從而極力要求立法限制。

 

  這種壓力導致時任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在1906年召集國會針對《統一離婚法》(Uniform Divorce Laws)起草控制離婚率的應對措施。奧倫解釋,這個舉動激怒了包括全國女性律師協會在內的女性團體,她們「擔心男性可能會再度擅自決定對女性非常重要的人生大事」。儘管後來對遷移離婚有一些新規範,但這次召集也突顯出美國各州混亂不一致的離婚法律。

 

  1947年,全國女性律師協會起草了自己的第一份無過失離婚法案範本,試圖確保新的法律能體現出更現代的觀念與思想。當時的全國女性律師協會委員會主席露絲‧伍德(N. Ruth Wood)解釋,這些理念認為不再需要「有人犯錯」才可以離婚,伍德寫道:「現在的人們普遍認為,離婚是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方法,應該在當事人同意之下就核准。」

 

  無過失離婚變成常態經歷了很長的一段路,加州於1969年成為第一個採納這個做法的州,而最後一個採用的紐約州也於2010年開始執行。從結果來看,全國女性律師協會當初起草的法案範本並非改變的依據,但她們早期的努力卻是至關重要的。

 

 

原文出處:J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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